申請人:董某某
被申請人:潢川縣人民政府
法定代表人:余華,縣長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依申復〔2024〕第16號),于2024年7月29日通過郵寄方式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,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申請人請求: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,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。
申請人稱:被申請人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不清、適用法律錯誤。
被申請人稱:其已完全履行信息公開職責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申請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請人提出了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,申請公開:1.組建設立“豫東南高新區(qū)潢川縣征地拆遷指揮部”的文件材料;2.組建設立“豫東南高新區(qū)潢川縣征地拆遷指揮部辦公室”的文件材料;3.《關于啟動豫東南高新區(qū)第三批擬開工項目潢川縣境內(nèi)征地拆遷工作的函》(豫東南高新函〔2023〕號);4.《潢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<豫東南高新區(qū)潢川縣境內(nèi)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>的通知》(公告〔2023〕57號)及其附件;5.豫東南高新區(qū)潢川縣征地拆遷指揮部辦公室于2023年6月7日發(fā)布的《函》(豫東南征指辦函〔2023〕9號)及付店鎮(zhèn)政府的回函。被申請人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,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依申復〔2024〕第16號),答復“第一條:詳見附件豫東南征指(2022)6號文件(共三頁)。第二條:詳見附件豫東南征指(2022)6號文件(共三頁)。第三條: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,經(jīng)檢索沒有您所申請公開的信息,該政府信息不存在。第四條:《潢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<豫東南高新區(qū)潢川縣境內(nèi)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>的通知》(公告[2023]57號)及其附件均在潢川縣人民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屬于已經(jīng)主動公開的信息。請登陸潢川縣人民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(https://www.huangchuan.gov.cn/)進入官方網(wǎng)站通知公告一欄檢索查詢,具體網(wǎng)址:https://www.huangchuan.gov.cn/2023/06-01/2859931.html。第五條:該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、過程稿、磋商信函、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。不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?!鄙暾埲艘咽盏皆摯饛蜁?/p>
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(jù)證明: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、行政復議答復書、郵寄單據(jù)及其他證明材料等。
本機關認為,被申請人根據(jù)申請人的申請內(nèi)容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三十六條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行政機關根據(jù)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:(一)所申請信息已經(jīng)主動公開的,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徑;(二)所申請信息可以公開的,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,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徑和時間;(三)行政機關依據(jù)本條例的規(guī)定決定不予公開的,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;(四)經(jīng)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,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”的規(guī)定,在法定期限內(nèi)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認定事實清楚、內(nèi)容適當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7月23日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依申復〔2024〕第16號)。
若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2024年9月24日